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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5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郭曜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曜生於104年06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 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 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 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曜生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32,463元 ,而於109年04月24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 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901元,以上共計新臺幣 33,364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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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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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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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2,463元 │109年5月22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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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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