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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72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美香
債 務 人 陳國宏
債 務 人 詹寶鳳
債 務 人 張益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債權人就請求超過新臺幣78,000元部分,依債權人所提還款記錄及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所示,所請求利息、違約金內已有包含,為重複請求,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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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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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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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8,000元 │109年3月31日起至 │10% │109年4月30日起至 │按上開利率30%計算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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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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