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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楊閎康
債 務 人 楊傑棋
債 務 人 曾安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閎康前就讀大同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楊傑棋、 曾安喬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 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6筆,共計新 臺幣294,349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 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 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楊閎康自民國109年 03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73,635 元,及自民國109年0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9年03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楊傑棋、曾安喬既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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