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司促,2530,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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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3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健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健治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78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10年12 月30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6年6月30日 止以年息百分之1.8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6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4.25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9年2月29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32,684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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