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司促,2538,2020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3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邱昱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10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4,25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