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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唐佳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柒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唐佳民於民國94年0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 年04月11日起至民國96年04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9年06月03日止累計243,697元正未給付,其中69,251 元為本金;
174,446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唐佳民於民國94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 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 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03日止累計 1,048,193元正未給付,(其中276,199元為本金, 771,99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唐佳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03日止累計115,465元 正未給付,其中31,459元為消費款;
81,367元為循環利 息;
2,63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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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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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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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9,251元 │109年6月4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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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76,199元 │無 │無 │109年6月4日起至 │按週年利率20%計算。 │
│ │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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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1,459元 │109年6月4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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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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