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2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宸苙即曾詩圃即張詩圃即張金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曾郁惠即張金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曾寶玉即張金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宸苙即曾詩圃即張詩圃、曾郁惠和曾寶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金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29,311元 │95年4月1日起至 │18.25% │無 │無 │
│ │ │95年4月15日止 │ │ │ │
│ │ ├──────────┼──────┤ │ │
│ │ │95年4月16日起至 │20% │ │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