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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立崴
債 務 人 林傳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壹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零伍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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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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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510元 │94年2月17日起至 │18.25% │無 │無 │
│ │ │94年3月16日止 │ │ │ │
│ │ ├──────────┼──────┤ │ │
│ │ │94年3月17日起至 │20% │ │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起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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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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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117,243 元 │94年9月16日起至 │19.71%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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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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