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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9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漢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漢光於民國93年0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 30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1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 本息,目前尚餘853,817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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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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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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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56,523元 │108年12月18日起至 │12.9%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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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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