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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林宜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闡明。
(一)債務人林宜榮於民國106年11月0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 300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 約金,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6396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 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9年0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 息。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 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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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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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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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960元 │109年2月27日起至 │15% │109年2月27日起至 │延滯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
│ │ │ │ │ │,延滯第3個月者每月加計付新 │
│ │ │ │ │ │臺幣5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 │
│ │ │ │ │ │月計算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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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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