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司促,3341,2020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暐茹即黃淑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黃暐茹即黃淑雲已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