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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2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新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債 務 人 王勤勇
債 務 人 楊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肆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勤勇邀楊美花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8年01月 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13 年01月31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 款之日起按年息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 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 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 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 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09年04月30日及本金$160 ,569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 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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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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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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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431元 │109年4月30日起至 │4.75% │109年5月31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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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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