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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6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宏基
債 務 人 林芝琳
債 務 人 韓宜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芝琳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22日邀同債務 人韓宜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參佰萬元整 ,借款期間自105年1月22日起至112年1月22日止,每六 個月壹期,分14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郵政儲金一年 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27%加年利率1.73%計為年利率3%並 隨郵政儲金一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如有違 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 借據為證。
(二)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林芝琳應於每年1月及7月22日繳付本息,上開借 款自108年7月2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 定書中第五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 償,又韓宜駱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借貸 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 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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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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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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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2,304元 │109年7月22日起至 │2.4% │109年7月2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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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0,638元 │108年7月22日起至 │2.4% │108年11月27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2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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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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