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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1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鄭馨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9,156元 │102年12月7日起至 │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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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2 │9,637元 │102年2月1日起至清償 │5% │無 │無 │
│ │ │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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