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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4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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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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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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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395元 │95年3月2日起至 │19.71% │95年3月26日起至 │延滯當月計付新臺幣150元,延 │
│1 │ │104年8月31日止 │ │清償日止 │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
│ │ │ │ │ │,延滯第3個月者(含)以上每月 │
│ │ ├──────────┼──────┤ │加計付臺幣600元。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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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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