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司促,3456,2020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5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佳昕即陳竹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竹君於民國93年1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JCB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 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2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 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 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7年9月30日止共消費簽帳 98,940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 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