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497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邱進明
債 務 人 莊宜燕
債 務 人 林錦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債權人就請求超過新臺幣214,418元部分、未提出釋明,督促程序費用本院並已依法確定其數額,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194,406元 │109年8月18日起至清償│6% │109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按上開利息之30%計算違約金。 │
│1 │ │日止 │ │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