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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2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千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詩涵向債權人借款39,27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 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637元;
若 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 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000元, 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 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 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 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 新臺幣31,085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 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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