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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3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王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王月英於民國93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36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 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 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92888元整自民國 09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09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 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92888元 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及違約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 ,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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