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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高瑞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瑞婷於民國91年0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7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
詎料 債務人自民國92年05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 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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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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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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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6,324元 │92年5月30日起至 │18.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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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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