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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王凱欣
債 務 人 賴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零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凱欣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賴 美玲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 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3筆,總計新臺幣(以 下同)41,084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 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3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 計算於每月2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 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 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 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9年2月2日已屆還 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自民國105年8月1日起 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06%加碼0.15%,並由本行自 行吸收0.06%,計為1.15%,且中華郵政於民國109年3月 25日起降息0.25%,最新利率為0.9%。
並依借據第六條約 定,自民國109年8月7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 ,計為1.9%。
(三)詎債務人王凱欣自民國109年2月2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 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 欠本金41,084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 務人賴美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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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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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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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1,084元 │109年2月2日起至 │1.15% │109年3月3日起至 │以週年利率0.115%計算 │
│ │ │109年3月24日止 │ │109年3月24日止 │ │
│ │ ├──────────┼──────┼──────────┼──────────────┤
│ │ │109年3月25日起至 │0.9% │109年3月25日起至 │以週年利率0.09%計算 │
│ │ │109年8月6日止 │ │109年8月6日止 │ │
│ │ │ │ ├──────────┼──────────────┤
│ │ ├──────────┼──────┤109年8月7日起至 │以週年利率0.19%計算 │
│ │ │109年8月7日起至 │1.9% │109年9月2日止 │ │
│ │ │清償日止 │ ├──────────┼──────────────┤
│ │ │ │ │109年9月3日起至 │以週年利率0.38%計算 │
│ │ │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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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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