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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6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謝錫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錫霖於民國93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 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 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 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 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9年07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 158,803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 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 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 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 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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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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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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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6,456元 │109年7月8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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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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