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司票,183,202006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匯豐協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更名前為
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香萍


相 對 人 一潔環境維護行



法定代理人 湯逸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無條件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0月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680,000元,到期日為109年2月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上開本票到期日,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8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