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司聲,203,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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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債務人余文雄積欠聲請人依債權讓與所取得現金卡貸款未清償,聲請人為明瞭債務人之繼承人余文榮所留遺產於104年度訴字第10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分割遺產狀況,請求准予閱覽上開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3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當事人即被繼承余文榮之兄余文雄之債權人而聲請閱卷,並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

然上開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3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兩造當事人為余文榮及余軍輝之繼承人與聲請人之債務人余文雄無涉。

該判決內容,網路即可查詢。

判決主文欄已足使聲請人明瞭兩造當事人共有之情形,至該等遺產後續登記狀況如何,則無從藉由閱覽上開案卷得知;

況上開卷證資料,係供本院審認案件所用,與聲請人對余文雄之債權無關,且涉及參與該訴訟之其餘共有人身分、財產之隱私,難以任意提供與第三人閱覽;

又倘聲請人欲提起民事訴訟對余文雄之繼承人主張權利,亦得依民事訴訟法於他案表明應證事實而聲請調查證據。

從而,聲請人並無再閱覽內含全部當事人個人資料之上開案卷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且聲請人復未提出經上開事件全體當事人同意之證明文件,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事件卷宗,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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