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陳吉峰
聲 請 人 陳灝濬
相 對 人 陳一文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2度裁全字第69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以102年度裁全字第59號准予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4,0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897號強制執行扣押查封聲請人財產在案。
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向鈞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本院職權調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897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相對人民國109年6月1日陳報狀附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