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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相 對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55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55人請求召開推廣工業會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55人請求召開推廣工業會事件,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進行調解程序,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只列相對人姓名、無送達處所,依卷內事證資料,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而不能調解,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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