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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字第5號
原 告 林聖評
被 告 鄭何堡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戴明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同年月28日送達,惟至今仍未繳納各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李立青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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