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31號
原 告 劉金滿
被 告 邱家豪
本件原告劉金滿起訴請求裁判離婚事件,因並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以109年度家補字第3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
而上開裁定已於109年4月20日寄存送達於原告居所之警察機關(見本院卷第36頁所附之送達證書)。
因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見本院卷第44-46頁所附之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原告之訴。
又本件既未有其他應向當事人徵收之訴訟或程序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江佳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