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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穎諠
訴訟代理人 蕭享華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陳裕昌
陳裕成
上列聲請人陳穎諠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核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遞行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本件係因定期給付涉訟,且聲請人係分別請求相對人陳裕昌及陳裕成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各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扶養費,而聲請人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參酌107年臺東縣簡易生命表,71歲之女性平均餘命為15.55年,堪認聲請人之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
故以10年計算聲請人分別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之程序標的金額為600,000元【計算式:5,000元×12月×10年=6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1,000元(合計共2,000元)。
因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見本院卷附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民國109年6月19日前補繳1,000元,如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全部聲請。
又聲請人原所繳納費用並未敘明係對於何一相對人之扶養費給付請求所繳納,故除聲請人另具狀敘明外,上開費用將認為係對於相對人陳裕昌及陳裕成之扶養費給付請求所共同繳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程序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程序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江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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