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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明鑑 就業處所:同上
非訟代理人 楊文弼 就業處所:高雄市○鎮區○○○路000號
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3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被繼承人游蔡素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積欠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尚未清償(見本院卷附之貸款資料及國泰世華銀行「消費貸款借據」),堪認聲請人與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3號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之。」
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聲請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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