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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訴字第15號
抗 告 人 張坤和
上列抗告人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本
院駁回追加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但兩造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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