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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蘇琇珍
代 理 人 黃暘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郭欣怡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4,200元(13×40×10-1,000=4,20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詳細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聲請人曾否參與銀行公會協商而毀諾?若有,毀諾之原因為何?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之情事?聲請更生前每月清償債務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
三、請提出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及「每月支出扶養費」之各項金額、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據,各細項與所提證據須前後一致。
惟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陳報前揭費用,則毋庸釋明。
四、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扶養費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或勞保退休金?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則免提出;
及於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請提出借貸證明,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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