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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黃小銘
代 理 人 廖頌熙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1,400元(6×40×10-1,000=1,40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存在?若有,應提出債務人清冊。
三、請詳細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另聲請人聲請更生前每月清償債務金額為何?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
四、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人劉○○之最新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或勞保退休金?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若干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之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則免提出;
及於各金融機構、郵局、農漁會信用部最近2年之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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