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繼,132,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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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邱紹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1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第115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唐國豪已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請求法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以利聲請人求償等語,並提出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7369號債權憑證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唐國豪(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6年5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即子女温唐萱、温芸庭業於106年6月19日具狀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06年度繼字第1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是被繼承人唐國豪之繼承人既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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