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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釋慧峰(即財團法人根滿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根滿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第4條、第6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根滿文教基金會(下稱根滿基金會)之董事長,根滿基金會於民國103年9月19日報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9冊第21頁第254號)。
因根滿基金會已於民國109年7月6日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現為根滿基金會董事長,根滿基金會業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且已函報主管機關臺東縣政府等情,業據其提出根滿基金會法人登記書、109年7月6日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冊、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臺東縣政府109年7月15日府教終字第1090146047號函為證,堪信為真。
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第4條,係將會址變更為「臺東縣○○○鄉○○村○○路000號」,第6條係將董事人數由「9人」變更為「7人」,經核皆係就根滿基金會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且與根滿基金會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4條、第6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17條部分,其內容僅為章程訂定及修訂日之載明,與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等情無涉,揆諸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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