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補,250,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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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 告 林澄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立敦、石如平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借款立有本票兩紙為據,惟檢附之本票影本發票人僅被告鄧立敦,被告石如平是否亦為借款人而同列被告,請原告補正本件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併予敘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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