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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許邵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8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8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3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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