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補,286,2020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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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蔡嘉凌


被 告 高瑞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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