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補,291,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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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 告 陳宜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1,7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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