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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林良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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