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補,311,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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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潘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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