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補,322,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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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捷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鎮麗
訴訟代理人 羅顯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聰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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