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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7號
原 告 翁文賓
被 告 翁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如附表所示之5筆地號土地,以原告就上開5筆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地號於民國109年1月之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萬0,0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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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地號 │土地面積│公告現值 │謄本登記原告│原告可得受之利益│
│ │ │(㎡) │(元/㎡) │之權利範圍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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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東市康樂段0000-0000 │2,098 │590 │1/2 │61萬8,910元 │
│ │地號土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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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東市○○段0000地號土│794 │590 │1/2 │23萬4,230 │
│ │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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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東市○○段0000地號土│11,010 │590 │4/77 │33萬7,449元 │
│ │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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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東市○○段0000地號土│3,291 │590 │1/2 │97萬0,845元 │
│ │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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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東市○○段0000地號土│63 │590 │1/2 │1萬8,585元 │
│ │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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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 │218萬0,0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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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 │
│原告就各地號可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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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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