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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瑞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9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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