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補,354,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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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廖嘉義

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正朝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3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9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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