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補,358,2020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送達代收人 羅健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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