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補,362,2020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張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