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紹庭(即黃麟翔)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02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6,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