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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許立勤
訴訟代理人 白文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胡美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之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391.8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4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723,964元(計算式:391.81×4,400=1,723,964),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如被告已死亡,請提出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併以書狀變更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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