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TTDV,109,補,377,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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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被 告 邱仲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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